女用催情药、女用春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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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外恋可不是春药

婚外恋,一夜情能够成为婚姻的春药吗?能够成为男人的春药吗? 因此,作为医生、治疗家和朋友,奉劝读者们在紧张的生活中给体育锻炼留点时间,也许少抽一会儿烟,也许少聊一会儿天,也许少打一会儿牌,它都会给你增添气力,精神和欢快。阳痿治疗的绝对禁忌——婚外性行为。 一位47岁的阳痿患者间:我阳痿有一年半了,同事告诉我,这毛病好办,换个人就行了。我拿不定主意,这个办法可行吗? 我们的回答是:这个办法很糟。大多数用这种方法治疗阳痿的人以失败告终。因为假如女方是熟人,那么作爱的场合、时间、方式都是陌生而紧迫的,这时思想压力会更大,使原有的毛病加重,而且也不符合中国人的道德规范。 因此,作为医生、治疗家和朋友,奉劝读者们在紧张的生活中给体育锻炼留点时间,也许少抽一会儿烟,也许少聊一会儿天,也许少打一会儿牌,它都会给你增添气力,精神和欢快。阳痿治疗的绝对禁忌——婚外性行为。 不要让婚外恋也不可能成为婚姻的春药。男性朋友也不要指望婚姻能够成为男人的春药.

说起这个有些弱智的问题,完全是因了“有关部门”的谦虚:记者在无锡调查发现,在一些临街的“成人性保健品”商店柜台上堂而皇之地摆着许多来路不明的“女用春药”,但相关管理部门却踢起“皮球”。药监部门认为“女用春药”没有标明药品批准文号,因此不能算是药品,他们无权对其进行监管;而卫生部门认为“女用春药”既非保健品也非食品,他们也无能为力。两个部门都把管理责任推给对方。
那么,既不是药品,又不是保健品,更非食品,而且来路不明,如此说来,“女用春药”到底算什么?总不可能是石头里蹦出来的“四不像”吧?
在笔者眼中,搞清这个问题比搞清两个部门到底谁该负责更迫切。
其实,“女用春药”只是一种俗称,也是通称,比较接近实质的词应当是“性趣药”,本来,一些此类的商品实属“正当性商品”。可问题是,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,其性质有所“变异”,尤其是一旦此类商品被特别标注上诸如“无色无味,使女士不易察觉”,或虚情假意地提醒“严禁用于诱骗未成年少女”,那么,此类商品则必然“转性”了,那就是相当多的“女用春药”已成为色情用品,甚至是犯罪工具。
须知此言不虚。在网上搜索“女用春药迷奸”,结果表明,社会上利用“女用春药”侵犯女性的事屡有发生。不久前《江南时报》便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:镇江五个青少年用“女用春药”迷奸一名女生,他们所用的“女用春药”就“光明正大”地买自于那些遍布大街小巷的“性保健店”。这一案件说明,相当多的“女用春药”功能不虚,其次它们完全可被犯罪分子操纵,从而制造犯罪。
笔者经简单推理即可得出的结论,在“有关部门”那里却成了“歌德巴赫猜想”。这固然有部门之间出于责任、利益考虑不作为的因素,但是更大的隐忧在于,国家有关部门对性用品生产领域把关较严,但流通领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,这样必然使得“女用春药”始终得不到准确的定性,更不要说有效的管理了,这与“女用春药”借“空档”之机泛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,人们担忧,这会成为青少年犯罪新的温床。何况,那些性保健店喜欢建在洗浴房、钟点房、发廊等“情色场所”左右,两者经营效益几成正比关系就已经说明不少问题了。
笔者认为,当务之急,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同时成立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对口管理,对“女用春药”进行严格分类,激浊扬清。在一时半会不能实现的情况下,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,对那些明知所售商品完全会对奸情犯罪起到帮助仍然照售不误,甚至主动推荐某些“功能”的商家进行严厉地打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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